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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柳州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4-10-31 16:30     

利用柳州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规定

 

根据《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利用者利用柳州市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特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均须持县(团)级以上机关的正式介绍信,写明查阅原因、内容。利用本单位重要的会议记录,需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批准,利用外单位重要的会议记录,须经被查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二、利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重要的会议记录以及文革处遗档案,应填写《查阅特殊档案审批表》,查阅者须是中共党员。查阅四套班子重要的会议记录,分别由四套班子的秘书长签字批准,市档案局领导审核签章;查阅文革处遗档案经市档案馆同意,市档案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利用干部死亡档案,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条例规定,查阅者须是中共党员(两名),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写明查阅原因、内容并经所在单位分管人事档案的领导签字批准。
       
第四、馆藏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柳州市档案局馆。到柳州市档案馆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编史、著作、教学中引用部分内容,但未经柳州市档案馆同意,市档案局审查批准,不得原文公布和出版,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借出档案须经市档案馆同意,市档案局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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